人们对逃废债的现象深恶痛绝,其中一个典型行为就是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在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里应外合下,先是凭空做出一笔债务,再“名正言顺”地偿还债务。实则掏空债务人资产,让债务人变成无财产可供执行,让法院的判决书变成一张废纸,让债权人的讨债行动变成竹篮打水一场空。债权人该怎么识破和揭穿虚构债务的画皮?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2015年12月4日,重庆A房产公司被债权人申请,并经法院裁定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法院指定重庆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通过调查发现,2013年12月8日,A公司与邓某某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邓某某为A公司工地安全保卫科负责人,聘用期一年。工资待遇每月2万元,全年24万元。2015年11月12日,A公司与邓某某签订《支付工程款协议》约定:“甲方给乙方的人工工资,经甲乙双方协议达成用某楼盘车位1个,折价10万元抵付工资,协议达成,乙方取得该车位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破产管理人认为A公司已经支付邓某某工资22万元,仅差欠其工资2万元,用车位抵10万元工资属于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所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被告邓某某答辩认为:一龙8long8唯一官方网站、自己除了受聘担任A公司保安领队职务,同时还承包了A公司开发的楼盘的边坡治理工程,long8唯一官网A公司不但欠付其工资,还欠付其工程款。二、自己两次领取22万元时写的收条和领条上虽然写的是“工资”,但其实是用来发边坡工程工人工资的工程款,并不是其个人的工资。不存在虚构债务的情形,故双方约定用车位1个抵付工资的行为合法有效,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认为:第一、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明显超出当地同期同类工作的平均工资。第二、邓某某工资是每月2万元,按月支付。期间A公司曾多次连续向邓某某支付费用。按邓某某的陈述,该等费用均是支付的“劳务费”而非支付“工资”,显然有违常情常理。第三,双方所签《支付工程款协议》的题目是“工程款”,但内容又说是用车位抵扣尚欠邓某某的“工资”,相互矛盾。最终,法院认定该行为系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承认不真实的债务”行为,确认其无效。虽然这个案件的结果,只是追回了一个拿去“抵债”的车位,价值才区区10万元。但意义却很不一般,本案带给债权人一个启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long8唯一官网才有机会打开暗箱。破产法创设了破产管理人制度,有人替债权人操心,把债务人以前的事查个底儿朝天。如果说有债务人想通过破产逃废债,那么破产法也为债权人提供了反逃废债的武器。债权人需要的是学习破产法,掌握“游戏规则”。您觉得是不是这个理儿?欢迎跟帖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