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ng8唯一官方网站塑料与塑胶的区别塑料领条领条工资怎么写建筑工人受包工头雇佣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4-05-01

  工地上的建筑工人是由包工头雇佣,与包工头之间就劳务与报酬交换达成了合意。虽劳务工程系由劳务公司发包给包工头,但建筑工人并没有接受劳务公司的劳动管理,劳务公司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也不适用于建筑工人,故工人与劳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0年11月25日,案外人建筑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与荣邦公司签署劳务合同,约定由荣邦公司承包某工程范围的路基、路基附属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及大临工程的劳务施工。双方在合同上加盖了印章,胡某作为荣邦公司代表在合同上签字。2011年5月29日,胡某代表荣邦公司与陈某签订《项目劳务协作合同》,该合同加盖了荣邦公司项目部的印章。上述合同签订后,陈某即招募包括林某在内的二十余名工人进场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陈某与荣邦公司进行了部分工程结算,并借支部分款项用于工程进度及人工工资。后荣邦公司与陈某之间产生纠纷,陈某招募的工人陆续在2011年下半年退场,不再在该工地务工。2012年1月12日,陈某、工地现场技术负责人肖某向包括林某在内的工人出具保证书,载明“兹有荣邦公司叙协作队负责人陈某、现场负责人肖某,于2012年1月12日在项目经理部办理2011年所有民工全额工资40万元,协作队负责人陈某、现场负责人肖某保证全额支付所有民工工资,做到不拖欠、不延迟发放,必须一次支付完,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经理部上报真实具体的民工工资发放表”。long8唯一官方网站该保证书加盖了荣邦公司项目部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陈某、肖某、胡某及该项目部总工程师陈某在该保证书上签字。同日,陈某向荣邦公司出具领条,载明“今领到人工工资40万元,(系)从进场2011年3月至12月底的人工工资”。

  2012年11月5日long8唯一官方网站,林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荣邦公司与林某的劳动关系、荣邦公司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及加付赔偿金。2013年7月25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荣邦公司与林某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荣邦公司向林某支付工资15000元。荣邦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林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不支付林某任何费用。庭审中,林某出示了工资统计表,该工资统计表加盖了荣邦公司项目部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

  法院判决:一、确认荣邦公司和林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荣邦公司不向林某支付工资15000元。

  劳动关系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劳动者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向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用人单位则向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和劳动保护、支付工资,对劳动者有惩戒权和指示命令权,等等。本案中林某被陈某、肖某招用,证明其和陈某、肖某之间就劳务与报酬交换达成了合意。虽涉案劳务工程系由荣邦公司发包给陈某,但林某并无证据证明其接受了荣邦公司的劳动管理,long8唯一官方网站也无证据证明荣邦公司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林某,更无证据证明林某与荣邦公司之间就建立劳动关系进行过协商并形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林某与荣邦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陈某、肖某既非荣邦公司的工作人员,又未得到荣邦公司的授权,陈某、肖某招用林某的行为并不代表荣邦公司。

  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用工主体并不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等同于建立了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其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进行判断。由于林某与荣邦公司之间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因此林某与荣邦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其请求荣邦公司基于双方的劳动关系而支付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